木制品工程
5.1细木制作的用料和结构须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规定。所用木料的含水率不得大于12%,表面用料禁止有死虫、虫眼、裂纹等劣质现象。
5.2木制作所用板材的甲醛含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。
5.3木料与墙体接触部位必须做防潮、防腐以及白蚁防治处理。
5.4木制品应表面光滑,线条顺直,棱角方正,不露钉帽,无划痕、锤印等缺陷,衬板与面板必须粘贴牢固,无起鼓现象,同一范围内,面板颜色花纹应一致无异样。
5.5写字台类制品制作应考虑与人体相结合,应做到台面成水平平直,抽屉灵活而不松脱,表面洁净,无色差划痕。
5.6柜子类的木制品应安装牢固,横平竖直,柜内洁净,板面平滑无刺,柜门开启灵活、无异样,柜门关后,角不翘起,上下门缝一致,面板拼贴平整严密。
5.7柜子类木制品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的规定,其他木制作可以此为检验基本依据。
表:6 柜子类木制品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
项次 | 项目 | 允许偏差(mm) | 检验方法 |
1 | 外型尺寸 | 2 | 钢尺检查 |
2 | 立面垂直度 | 1 | 用2m垂直线检查 |
3 | 门与框架平行度 | 1 | 用钢尺检查 |